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鼓励社会捐赠的需要,规范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是基金会利用个人或者组织的定向捐赠、基金会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基金会承担。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专项基金可由基金会单独发起或与捐赠方共同发起,并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基金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接受基金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根据捐赠情况的不同,专项基金分为项目基金和冠名基金两种形式:
项目基金是指由基金会设立或者基金会会同捐赠方共同设立,面向社会公开募集,积少成多而形成的专项基金。
冠名基金是指由捐赠方一次或多次捐赠、且有限定性资助指向和使用范围、捐赠人享有专项权的基金,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募集资金。
第六条 冠名基金原始资金数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捐赠方一次性或分期向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捐赠资金时,其中捐赠总额为50万元人民币的,捐赠必须一次性到账;捐赠总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捐赠可以分期到位,首批到账捐赠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其余捐赠按协议约定到账。
第七条 项目基金的原始基金数额由基金会确定、或基金会与捐赠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形式捐赠设立的冠名基金,最低捐赠额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资产价值由聘请的专业机构认定。资产处置、变现及管理成本提取等,由捐赠协议约定。
第九条 凡国内外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向基金会提出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 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报告;
(二) 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捐赠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捐赠方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
(三) 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捐赠方的业绩介绍,或捐赠方个人的资信证明及从业经历介绍。
基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相应的申请流程予以批复。
第十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经基金会批准设立的冠名基金,捐赠方对所捐设的基金享有专项权,专项基金应使用带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单位或个人称谓)××(项目名称)基金”。
项目基金名称为“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项目名称)基金”。
专项基金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二条 设立专项基金,基金会与专项基金捐赠方签署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专项基金的名称、宗旨、使用范围和存续期限;
(二) 发起方的捐赠数额和捐赠方式;
(三) 专项基金管理、使用的约定;
(四)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方式;
(五) 专项基金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六)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即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捐赠方与基金会共同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委员数人,原则上不少于5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受双方具体商定。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基金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专项基金的宗旨和存续期限,设定专项基金的目标与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二)参加专项基金开展的各项活动,基金会参与基金的管委会成员要定期走访专项基金设立企业或机构;
(三)负责专项基金的募集、基金管理和使用,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四)编制专项基金年度经费收支财务预、决算;
(五)向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捐赠者反馈执行协议及实施救助的情况;
(六)完成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需出席人员半数通过才能形成决议。
第十五条 如需变更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需召开基金管委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向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项目部提出书面申请,项目部报秘书长审核后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进行公开募集,须报送募集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超出约定的使用范围。并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基金的用途,捐赠人捐赠行为的发生视为对所公告内容的认可。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在保证专项基金公益活动开展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专项基金不做高风险投资。
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方案须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由基金会建立单独财务科目,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并每年度接受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接受捐赠方、基金会理事会和社会舆论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专项基金管理成本费用可以在专项基金中列支,但不得超过原始基金数额的10%。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赠方另行捐赠。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需在接受捐款时由捐受双方协商并以合同形式确认。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要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公开。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的披露。基金会要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披露,接受监管。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捐赠方须按协议要求保证资金(或固定资产)到位,基金会按照实际到账金额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凭证。
若捐赠方存在未按协议要求将捐赠资金(或固定资产)到位的情况,基金会有权采取以下行动,并保留法律追溯权利:一是通过网站、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众披露其违约行为;二是取消其专项权,且不再退回已经捐赠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捐赠人持基金会开据的捐赠收据可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向捐款1万元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向捐款1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牌匾。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委托第三方评估专项基金运作状况,向社会和受益人公示宣传捐赠方以及捐赠人的爱心善举,并给予捐赠方多种形式的褒奖和荣誉表彰。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捐赠方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捐赠方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
(二)未经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同意,以其名义对外宣传或在公共场所开展义演、义卖、义赛等活动进行营利性行为。
(三)未经基金会书面许可,在广告宣传资料中或产品包装上,使用基金会和专项基金的名称(包括中文、外文的全称及缩写)、标识。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八条 关爱基金会要定期对名下的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专项基金存续期届满的,自行终止;
(二) 已完成专项基金设定的目标的,自行终止;
(三) 捐赠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捐赠义务的,基金会有权决定终止;
(四)捐赠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损害基金会名誉或者造成基金会损失的,基金会有权决定终止;
(五)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在基金会督促整改下仍无
效的,基金会有权决定终止。
(六)基金会未按协议约定使用专项基金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的情况,捐赠方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条 拟终止的专项基金,由基金会牵头和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共同成立专门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算由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要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终止的专项基金,其剩余财产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用于专项基金宗旨范围内的公益事业;管理委员会未决定用途的,由基金会用于发展本基金会宗旨范围内的公益事业。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终止的,应在媒体及基金会的官网上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严禁基金会成员、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他关联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执行。未尽事宜由捐赠者和基金会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