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关爱基金会)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方案、软件、财务资料、人事资料、会议纪要、协议、内外行文图片、音像、实物等都必须立卷、归档。
第二条 档案编号以职能部门工作实际情况归类,采取“一案一号”为原则,遇有一案归入多类者,应先确定其主要类别进行编号。
第三条 归档后填写相关《档案管理登记表》。
第四条 档案保存期限除政府有关法令或本会其他规章制度规定者外,一律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永久保存:基金会章程,理事名册,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基金会证照,各级批文,印鉴,年度财务报表,规章制度,不动产所有权证及其他债权凭证,人事资料,大型活动图片,音像资料以其它核定须永久保存的文书;
保存二十年:会计凭证,其他经核定须十五年保存的文书(其它财务档案的保存期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保存五年:期满或解除的合同协议,完结后的项目方案,其它经核定须保存五年的文书;
保存一年:部门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完结后的部门请求报告,完结后无长期保存必要文书。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起草或主办的文件及大型活动方案,由各部门负责整理装订,以左方装订为原则,右上角标明档案号。如有褶皱、破损、参差不齐等情况,应先整补,裁切折叠,使其整齐,再装订。
第六条 所有档案由秘书处指派专人保管。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调阅档案时,须填写《档案调阅申请单》,并经相关领导人批准后方可调阅。跨部门档案调阅须秘书长批准。
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档案调阅申请单》的内容,将档案调出,供调档人查阅。调档人必须是《档案调阅申请单》里注明的查阅人。借阅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工作日。
第九条 《档案调阅申请单》由档案管理人员留存备查。
第十条 如调档内容更改,调档时间延长,应按调档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一条 需销毁的档案由保管部门填报《档案销毁申请表》,经相关领导人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二条 销毁档案须两人以上人员共同完成,秘书办指定专人监督销毁,并填写《档案销毁登记表》,档案销毁每半年进行一次,即每年的1月和7月。
第十三条 《档案销毁申请表》、《档案销毁登记表》各一式二份,申请部门一份,办公室一份。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第十五条 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第十六条 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第十七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保管档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关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本制度由关爱基金会第一届第十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