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为保证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基金会关联交易不损害基金会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和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关联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有偿、等价的原则;
(三)基金会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合法权益;
(四)基金会做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专业的财务、法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关系,是指基金会的发起人、理事、监事主要来源单位、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与基金会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关联人具体包括: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包括:基金会的发起人、基金会的理事、监事、专项基金的负责人、总监以上职务的工作人员等,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第七条 关联关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二)向基金会提供或者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提供或接受捐赠;
(三)有偿代理、租赁;
(四)基金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五)委托关联方为基金会提供保值增值业务;
(六) 授权许可协议。
第九条 本制度禁止由基金会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
第十条 关联交易决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联交易属于《基金会管理条例》或《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以及理事会认为其他应当由理事会决策的关联交易情形,需按规定提请基金会理事会审议;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关联关系理事不参与表决,表决程序须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
(二)关联理事不得参与关联交易的表决,但是可以参与关联交易决策的讨论;
(三)不需要提请基金会理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情形,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组成关联交易评审小组进行决策,定期由秘书处报理事会知悉;
不需要提请基金会理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情形包括:
1.基金会接受关联方捐赠;
2.基金会向关联方购买或出售商品或服务;
3.基金会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
4.基金会委托关联方开展业务;
5.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的有偿出租或承租;
6.基金会资助关联方(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7.基金会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8.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转让或者受让知识产权;
9. 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签订授权许可协议;
10.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的非货币性交易。
(四)上述(三)中涉及理事长的关联交易,应报至少 2 位监事批准施行;
涉及秘书处管理人员的关联交易,相关管理人员不得作为关联交易评审小组成员 参与决策。
第十一条 根据本章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基金会关联方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基金会的决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基金会进行关联交易的,应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十三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关联交易,应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交易内容和金额:
(一)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二)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三)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四)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五)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四条 基金会发生关联交易,应及时将关联信息发布在基金会官网等信息公开渠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制度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以及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理事会决议中明确提出否定意见的理事可以免责。
第十六条 关联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关联交易,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2024 年6月19日第二届第三十三次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