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进一步规范党支部议事决策程序、完善党支部决策管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支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由书记召集主持。
第三条 党支部议事,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办事原则。党支部议事,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议事和决策。
2、集体决策原则。严格执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支部意志,原则上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支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形成的决议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党员赞同。
4、相互平等原则。党支部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每位成员都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四条 党支部委员对集体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按组织程序提出。
第五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需要保密的相关内容。
第六条 会议要做好记录,决议形成后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下列有关事项应提交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
1、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决定、决议、指示的执行方案和实施意见。
2、对关爱基金会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项目业务建设、文明单位建设和党的各项建设等涉及基金会重大问题作出的决策。
3、对拟递交理事会审议的重大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4、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
5、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算。
6、内部管理制度。
7、重大的捐赠和资助项目。
8、重要人事任免,举办的重大活动。
9、重大经费开支。
10、基金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以及内部机构设置等重大事项;
11、需要由关爱基金会党支部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党支部会议议事,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议题。拟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关爱基金会秘书处应提出初案,秘书长初审后,由党支部专职党务干部报请党支部书记,决定是否提交党支部会研究。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2、调查研究。需经党支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事先进行认真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并准备好相关会议材料。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议题,实行咨询论证制度,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经过集思广益后,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或选择的方案;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必须经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程序,并形成相关材料。
3、会前通知。党支部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除临时召集外,会议通知(含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1~2天书面送达与会人员,其中涉及干部、人事等议题的相关材料可在会议开始时提供。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用其他方法联系,并做好通知记录。
4、集体讨论。会议讨论应坚持一事一议。由秘书长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议题内容,如实介绍议题的真实情况,对调查研究、咨询论证和征求意见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也要如实介绍;各位党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党支部书记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再表明态度,事先不作意向性表态发言。
5、会议表决。党支部书记作为党员大会主持人,视讨论情况确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对“三重一大”和有不同意见的重大决策,必须实行票决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党员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或者对意见有较大分歧时,应暂缓表决。
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6、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写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要记录每项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和最后决议及落实决议的责任人。会议记录经党支部书记审核签名后,由党务干部保存并按规定存档,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须与相关材料一并存档。
7、形成纪要。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须形成“重大问题的会议纪要”。除有特别保密需要的议题其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应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责任人。
第九条 监督与反馈。 党支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受到监督和检查。
1、党支部应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作为党支部书记年度述职考核的重要内容。
2、党支部应自觉接受党员、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党员、干部、群众有权提出意见和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凡对提出批评、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党支部不按本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表决的,应立即纠正。未自行纠正的,应考虑重新议事、决策。
第十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上级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关爱基金会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自2024年5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