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
团体冠名基金设立协议书
甲方: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奥林匹克大厦1206室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代表):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为推动深圳公益事业发展,帮助需要帮助的人,根据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章程》、《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个人(家庭、团体)冠名基金试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申请设立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团体冠名基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申请设立的团体冠名基金名称商定为“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 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乙方拥有该项基金冠名权,冠名的表述需与其团体特征相关联,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捐赠设立的团体冠名基金设立在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名下,使用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捐赠账户(户名: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账号:1806 0142 1000 2610),(备注: 基金)。
第三条 该冠名基金的公益慈善项目的使用指向是:
第四条 乙方须向甲方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该冠名基金设立申请报告(基金登记表);
2.乙方身份证复印件(需要核验原件)。
第五条 该冠名基金捐赠总额为 元人民币,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向甲方捐赠善款:
1.一次性到账,乙方保证捐赠款项在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账。
2.分期捐赠。分期捐赠首期捐赠额为 元(不低于基金总额的50%),在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账。剩余部分于 年内分批注入,每年注入捐赠额为 元。每年注入时间为 月 日前。捐赠注入年限不超过 年,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前注入或突破基金协议额度注入。
第六条 根据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乙方同意甲方在本基金提取 %的管理费,用于项目的管理费用和行政开支等。
第七条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和该冠名基金进行商业宣传等营利性行为;不得以团体冠名基金名义对外募款。
第八条 甲方按照实际到帐金额向乙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乙方持甲方开据的捐赠收据可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九条 甲方委托第三方评估该冠名基金运作状况,向社会和受益人公示,宣传乙方的爱心善举,并给予多种形式的褒奖和荣誉表彰。
第十条 甲方负责对该冠名基金建立单独财务科目,定期通过媒体或者关爱基金会官网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并每年度接受专项审计,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接受乙方和社会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该冠名基金的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从基金成立之日起算。(捐款金额特别大的另议)。
第十二条 该冠名基金的公益项目实施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 乙方全权委托甲方按基金捐赠意向统一组织实施。
2. 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第十三条 甲方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基金项目实施协调机制,根据需要及时协商,落实捐助。
第十四条 乙方保证捐助金及时足额到位,以利于捐助项目顺利实施。协议期内,乙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足额注入基金的,取消其冠名权,且不退回已经捐赠的资金,即转为正常性捐赠。
第十五条 该冠名基金因存续期届满或已完成基金设定的目标而终止,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清算,清算由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告。该冠名基金的剩余资金,用于甲方宗旨范围内的公益事业。
第十六条 该冠名基金终止时,甲方应在媒体或者基金会的官网上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如下情形,甲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
1.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捐赠义务的;
2.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损害基金会名誉或者造成基金会损失的。
第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造成甲方名誉或者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十九条 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签订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以实现协议为目的,自愿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