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
个人(家庭、团体)冠名基金试行管理办法
一、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个人(家庭)冠名基金试行管理办法
二、诚邀您参与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个人(家庭、团体)冠名基金(基金说明)
三、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个人(家庭、团体)冠名基金登记表
四、公益项目指向参考表
五、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个人(家庭、团体)冠名基金设立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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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募捐渠道,建立凝聚爱心的平台,鼓励和方便个人和家庭的公益慈善捐赠,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关爱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家庭)冠名基金是指以参与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由个人、家庭(以下称捐赠方)捐赠资金,在关爱基金会设立的专款专用并按照本办法管理的资金。
第二章 个人(家庭)冠名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为更好地搭建爱心捐赠平台,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奉献爱心;营造“关爱、感恩、回报”的社会氛围,让更多需要社会关爱的群体获得帮助;弘扬奉献爱心的人文精神,提高捐赠者的社会形象、社会美誉度。关爱基金会设立个人冠名基金以及家庭冠名基金。
第四条凡热心公益慈善事业、自愿向关爱基金会捐赠规定数额以上的个人或者家庭,均可协议建立个人(家庭)冠名基金。
个人(家庭)冠名基金的捐赠方拥有该项基金冠名权,按照捐赠人或家庭的意愿以捐赠方的称谓和捐助项目名称命名。统称为“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个人或家庭称谓)××(捐助项目名称)基金”。
第五条个人(家庭)冠名基金以人民币1万元为起捐点,多捐不限;可一次性捐赠也可分期捐赠,鼓励一次性捐赠:
(一)认捐基金额1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捐赠,首期捐赠额不低于总额50%,注入期限和使用年限均不超过5年;
(二)认捐基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捐赠,首期捐赠额不低于总额50%,注入期限和使用年限由捐赠方和关爱基金会协议商定,原则上均不超过10年;
(三)基金全额注入后,认捐人可自愿突破原认捐额,扩大基金额度。
第六条 捐赠方与关爱基金会应就捐款额度、使用意向、管理办法等签订《个人(家庭)冠名基金设立协议书》,填写《个人(家庭)冠名基金登记表》,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冠名基金的捐赠方名称;
(二)冠名基金额度和捐赠方式;
(三)冠名基金使用意向和管理要求;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捐赠资金到帐后,关爱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方开具正式捐款收据;
(二)向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
(三)按照捐赠方的意愿要求设立项目;
(四)按照捐赠方意愿,采取举行捐赠仪式、捐助活动等方式,在关爱基金会官网、市内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宣传报道;
(五)定期向捐赠方通报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八条 在协议期内,捐赠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足额注入基金的,取消其冠名权,且不再退回已经捐赠的资金,即转为正常性捐赠。
第九条 按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捐赠方向关爱基金会捐赠的资金,享受税收减免和其他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个人(家庭)冠名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个人(家庭)冠名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爱基金会章程及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接受捐赠方的委托由关爱基金会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协议规定的用途。
第十一条 个人(家庭)冠名基金的使用必须尊重捐赠方的意愿,捐赠方可以在深圳市关爱行动、关爱基金会的公益慈善项目中选择项目和对象,也可以与关爱基金会共同商定资(救)助项目,由关爱基金会统一组织实施。主要用于扶贫济困、灾害救助、突发事件救援、公益金百万行、社区公益活动等其他公益慈善项目。
第十二条 个人(家庭)冠名基金的支出由捐赠方与关爱基金会共同审核,关爱基金会和捐赠方均有权否决不符合基金设立宗旨的项目支出。
第十三条 个人(家庭)冠名基金从事捐助的公益活动的支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不得以个人(家庭)冠名基金名义对外募款。
第十四条 遵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人(家庭)冠名基金管理成本费用可以在该基金中列支,但不得超过捐赠总额的10%。管理成本可以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赠方另行捐赠。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需在接受捐赠时由捐受双方协商并以协议形式确认。
第四章 个人(家庭)冠名基金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个人(家庭)冠名基金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财务审计和社会监督,审计结果要向关爱基金会理事会通报和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基金追踪反馈制度,以加强基金使用与管理。关爱基金会应在每年年终对每个基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以书面、网站、电子邮件等方式通报捐赠方。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关爱基金会有权对定向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 个人(家庭)冠名基金捐赠方有权向关爱基金会查询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方的查询,关爱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九条 受助方未按协议使用资金和违背协议的,捐赠方和关爱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资助的资金。
第二十条 对捐赠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捐赠义务时,关爱基金会应提醒和敦促捐赠方及时履行义务。
第五章 个人(家庭)冠名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 个人(家庭)冠名基金协议约定有效期满,或已经完成协议目标时,关爱基金会将依据该协议注销该基金。
第二十二条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捐赠方确实无力履行协议约定的,关爱基金会将对其已捐赠资金按照捐赠方意愿实施资(救)助活动,同时对该项基金进行清算并销户。
第六章 对个人(家庭)冠名基金捐赠者的褒奖
第二十三条 凡建立个人(家庭)冠名基金者,均可获关爱基金会邀请参加个人(家庭)冠名基金的捐赠仪式和捐助仪式,接受关爱基金会颁发的捐赠荣誉证书以及牌匾。关爱基金会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个人(家庭)冠名基金的建立和注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一次性捐赠1万元的和累计捐赠总额达1万元的,关爱基金会将表彰为“关爱之星”;对一次性捐赠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和累计捐赠总额达10万元的,关爱基金会将聘为“荣誉理事”;对累计捐赠总额达100万元的,关爱基金会将聘为“功勋理事”。
第二十五条 捐赠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损害基金会名誉或者造成基金会损失的,应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对于建立个人(家庭)冠名基金的善举和爱心,关爱基金会将定期在关爱基金会官网及市内主要新闻媒体上刊发爱心榜,同时,尊重捐赠方的意愿和个人隐私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关爱基金会工作人员严禁在基金运作中谋取私利。
第二十八条 个人(家庭)冠名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关爱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
(注:团体冠名基金试行管理办法参照个人(家庭)冠名基金试行管理办法。)
诚邀您参与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个人(家庭、团体)冠名基金
为什么要推出个人(家庭、团体)冠名基金
关爱他人,快乐自己。
深圳是一座充满爱的城市。2011年,中国发布首个城市慈善公益排行榜,深圳以18.03亿元的捐赠总数名列全国第二,并以人均年捐赠384.17元位列全国榜首,被称为“中国最慷慨的城市”。
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关爱基金会”),作为深圳本土的第一家地方性公募基金会,我们致力于探索构建持续有效的公益发展模式,积极宣传公益理念,倡导社会各界参与公益慈善活动,为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朋友搭建一个参与公益事业、回报社会的平台。
为更好地搭建爱心捐赠平台,鼓励和方便个人或家庭的公益慈善捐助,我们推出个人(家庭)冠名基金,倡导社会公众积极奉献爱心,营造“关爱•感恩•回报”的社会氛围,让更多需要社会关爱的群体获得帮助。从您开始,让爱传递!让您设立的个人(家庭、团体)冠名基金化作一道道暖阳,温暖更多的人。
什么是个人(家庭、团体)冠名基金
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个人(家庭、团体)冠名基金是指以参与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由个人、家庭捐赠资金,在关爱基金会设立的专款专用并按照关爱基金会试行管理办法管理的资金。
个人(家庭、团体)冠名基金的设立以及使用都将尊重您的意愿,届时您将拥有该项基金的冠名权,以您或家庭的称谓+捐助项目名称的方式来命名设立。
例如: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张三+助学基金。
个人(家庭、团体)冠名基金以1万元为起捐点,多捐不限,可一次性捐赠也可分期捐赠,鼓励一次性捐赠:
(一)认捐基金额为1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捐赠,首期捐赠额不低于总额50%,注入年限和使用年限均不超过5年;
(二)认捐基金额为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捐赠,首期捐赠额不低于总额50%,注入年限和使用年限由捐赠方和关爱基金会协议商定,原则上均不超过10年;
(三)基金全额注入后,您也可以自愿突破原认捐额,扩大基金额度。
关爱基金会还将邀请您一同参加该基金的捐赠仪式和捐助仪式,为您颁发捐赠荣誉证书以及牌匾。对您的善举,我们将表彰您为“关爱之星”;对一次性捐赠10万元或累计捐赠总额达10万元的,同时还授予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荣誉理事”称号;对累计捐赠总额达100万元的,即授予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功勋理事”称号。
关爱基金会将会每年定期的向社会公布个人(家庭、团体)冠名基金的建立和注入情况。
诚邀您加入关爱基金会个人(家庭、团体)冠名基金
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个人(家庭、团体)冠名基金的使用充分尊重您的意愿,您可以在深圳市关爱行动、关爱基金会捐助公益慈善项目和对象中选择,也可以与关爱基金会共同商定资(救)助项目,由关爱基金会统一组织实施。主要用于扶贫济困、灾害救助、突发事件救援、公益金百万行、社区公益活动等其他公益慈善项目。
公益项目指向参照下表:
项目名称 |
项目对应指向 |
助学 |
1、爱心小书桌 2、募师支教 3、中国留学生爱心助学 |
助困 |
1、特困家庭资助 2、贫困地区援助 |
助医 |
经媒体报道的急重病个案救助 |
助残 |
1、共享阳光,爱心穿越(组织残疾人户外活动) 2、残疾人技能培训 |
助孤 |
1、孤儿心理关爱 2、孤儿技能培训资助 |
助老 |
1、长者关爱热线 2、贫困老人关爱 |
赈灾 |
1、灾害紧急救援 2、灾后重建 |
突发事件紧急援助 | |
公益金百万行 | |
社区公益活动 |
从您开始,让爱传递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加入到我们的公益慈善事业的队伍中来:
(一)登陆关爱基金会官方网站(网址://m.cygdsy.com)了解详情;
(二)拨打我们的咨询电话(0755-83519018,0755-83519483,13723477428),了解设立的事宜;
(三)前往关爱基金会建立个人(家庭、团体)冠名基金,填写登记表和签订捐赠协议。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奥林匹克大厦1206室,邮编:518034。
(四)行动起来,关爱基金会捐赠账户如下:
爱心账户: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
爱心账号:7559 1734 0410 202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上步支行
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
个人(家庭)冠名基金设立协议书
甲方: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奥林匹克大厦1206室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为推动深圳公益事业发展,帮助需要帮助的人,根据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章程》、《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个人(家庭)冠名基金试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申请设立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个人(家庭)冠名基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申请设立的个人(家庭)冠名基金名称商定为“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 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乙方拥有该项基金冠名权,冠名的表述需与其个人、家庭特征相关联,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捐赠设立的个人(家庭)冠名基金设立在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名下,使用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捐赠账户(户名: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账号:1806 0142 1000 2610),(备注: 基金)。
第三条 基金公益慈善项目的使用指向是:
第四条 乙方须向甲方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 基金设立申请报告(基金登记表);
2.乙方身份证复印件(需要核验原件)。
第五条 基金捐赠总额为 元人民币,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向甲方捐赠善款:
1.一次性到账,乙方保证捐赠款项在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账。
2.分期捐赠。分期捐赠首期捐赠额为 元(不低于基金总额的50%),在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账。剩余部分于 年内分批注入,每年注入捐赠额为 元。每年注入时间为 月 日前。捐赠注入年限不超过 年,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前注入或突破基金协议额度注入。
第六条 根据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乙方同意甲方在本基金提取 %的管理费,用于项目的管理费用和行政开支等。
第七条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和 基金进行商业宣传等营利性行为;不得以个人(家庭)冠名基金名义对外募款。
第八条 甲方按照实际到帐金额向乙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乙方持甲方开据的捐赠收据可依照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九条 甲方委托第三方评估 基金运作状况,向社会和受益人公示,宣传乙方的爱心善举,并给予多种形式的褒奖和荣誉表彰。
第十条 甲方负责对 基金建立单独财务科目,定期通过媒体或者关爱基金会官网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并每年度接受专项审计,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接受乙方和社会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的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从基金成立之日起算。(捐款金额特别大的另议)。
第十二条 基金的公益项目实施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 乙方全权委托甲方按基金捐赠意向统一组织实施。
2. 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第十三条 甲方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基金项目实施协调机制,根据需要及时协商,落实捐助。
第十四条 乙方保证捐助金及时足额到位,以利于捐助项目顺利实施。协议期内,乙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足额注入基金的,取消其冠名权,且不退回已经捐赠的资金,即转为正常性捐赠。
第十五条 基金因存续期届满或已完成基金设定的目标而终止,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清算,清算由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告。 基金的剩余资金,用于甲方宗旨范围内的公益事业。
第十六条 基金终止时,甲方应在媒体或者基金会的官网上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如下情形,甲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
1. 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捐赠义务的;
2.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损害基金会名誉或者造成基金会损失的。
第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造成甲方名誉或者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十九条 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签订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以实现协议为目的,自愿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