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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规范社会组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05

一、社会团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危害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备注
1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轻微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或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取金额较高的罚款,下同)。(从轻处罚)  
一般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严重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在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仍拒不整改的。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2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轻微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一般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严重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经济损失,或者在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仍拒不整改的。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3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轻微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没有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检,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从轻处罚)  
一般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警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的,或者以各种理由、借口阻挠,致使监督检查无法正常进行的,或者当年检查不合格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处罚)  
严重 当年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的,或者累计三年检不合格的,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撤销登记。(从重处罚)  
4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轻微 变更登记事项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修改章程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从轻处罚)  
一般 变更登记事项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90日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修改章程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90日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处罚)  
严重 变更登记事项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修改章程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在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仍拒不整改的。 撤销登记。(从重处罚)  
5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五)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轻微 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擅自从事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等营利性经营活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一般 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擅自从事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等营利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严重 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擅自从事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等营利性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在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仍拒不整改的。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从重处罚)  
6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六)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轻微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或者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一般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严重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7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轻微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一般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严重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二、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危害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备注
1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六十六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建议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前款各项所列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从轻处罚)  
一般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并建议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般处罚)  
严重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经济损失或者在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仍拒不整改的。 吊销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从重处罚)  
2 不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六十六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建议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二)不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前款各项所列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不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或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从轻处罚)  
一般 不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并建议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般处罚)  
严重 不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经济损失或在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仍拒不整改的。 吊销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从重处罚)  
3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六十六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建议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各项所列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首次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从轻处罚)  
一般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警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的,或以各种理由、借口阻挠,致使监督检查无法正常进行的,或连续两年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并建议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般处罚)  
严重 当年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登记证书(连续三年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或载入活动异常永久名录满三年的,以注册号代替名称,不得再以行业协会名义开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从重处罚)  
4 私分、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的财物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六十六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建议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四)私分、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的财物的;前款各项所列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私分、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资产或所接受捐赠、资助的财物,造成轻微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从轻处罚)  
一般 私分、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资产或所接受捐赠、资助的财物,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并建议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般处罚)  
严重 私分、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资产或所接受捐赠、资助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吊销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从重处罚)  
5 强制入会或者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限制会员加入其他行业协会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六十六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建议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五)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四)、(六)、(七)项规定的行为的。前款各项所列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四十八条 行业协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强制入会或者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限制会员加入其他行业协会; 轻微 强制入会或者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限制会员加入其他行业协会,未造成受侵害对象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从轻处罚)  
一般 强制入会或者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限制会员加入其他行业协会,造成受侵害对象经济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并建议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般处罚)  
严重 强制入会或者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限制会员加入其他行业协会,造成受侵害对象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在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仍拒不整改的。 吊销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从重处罚)  
6 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六十六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建议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五)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四)、(六)、(七)项规定的行为的。前款各项所列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四十八条 行业协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轻微 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未造成受侵害对象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从轻处罚)  
一般 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造成受侵害对象经济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并建议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般处罚)  
严重 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造成受侵害对象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在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仍拒不整改的。 吊销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从重处罚)  
7 通过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向会员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六十六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建议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五)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四)、(六)、(七)项规定的行为的。前款各项所列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四十八条 行业协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六)通过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向会员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轻微 通过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向会员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未造成受侵害对象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从轻处罚)  
一般 通过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向会员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造成受侵害对象经济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并建议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般处罚)  
严重 通过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向会员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造成受侵害对象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在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仍拒不整改的。 吊销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从重处罚)  
8 法律、法规及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六十六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建议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五)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四)、(六)、(七)项规定的行为的。前款各项所列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四十八条 行业协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七)法律、法规及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 轻微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兼任监事,会长兼任秘书长,或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本协会会员合署办公的,或者有法律、法规及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未造成受侵害对象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从轻处罚)  
一般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兼任监事,会长兼任秘书长,或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本协会会员合署办公的,或者有法律、法规及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造成受侵害对象经济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并建议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般处罚)  
严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兼任监事,会长兼任秘书长,或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本协会会员合署办公的,或者有法律、法规及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造成受侵害对象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在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仍拒不整改的。 吊销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从重处罚)  
9 未经登记、载入活动异常永久名录、被撤销登记或者被依法吊销登记证书后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六十四条 未经登记、载入活动异常永久名录、被撤销登记或者被依法吊销登记证书后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物,并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有未经登记、载入活动异常永久名录、被撤销登记或者被依法吊销登记证书后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开展活动等行为的。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物,并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0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六十八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1 发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六十五条 发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发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 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2 违反本条例或者章程规定,严重侵犯会员权益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六十八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违反本条例或者章程规定,严重侵犯会员权益的;   有严重侵犯会员权益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3 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六十八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修改章程未在三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或者不按规定召开理事会会议的,或者不按规定建立会员惩戒和申诉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惩戒决定和申诉处理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或者有《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但不按规定向全体会员发出警示通报的,或者不按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或不按规定公开信息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条例》行为,依法应当由登记管理机构查处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危害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备注
1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轻微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一般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严重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章,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在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仍拒不整改的。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2 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轻微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一般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严重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在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仍拒不整改的。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3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轻微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没有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检,或者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从轻处罚)  
一般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警告后没有改正的,或者以各种理由、借口阻挠,致使监督检查无法正常进行的,或者当年检查不合格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一般处罚)  
严重 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仍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的,或者阻挠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撤销登记。(从重处罚)  
4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轻微 变更登记事项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修改章程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一般 变更登记事项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90日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修改章程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90日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严重 变更登记事项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修改章程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在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仍拒不整改的。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5 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轻微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尚未开展活动的,或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一般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严重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在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仍拒不整改的。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6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轻微 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擅自从事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等营利性经营活动,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一般 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擅自从事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等营利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或者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严重 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擅自从事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等营利性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7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轻微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一般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严重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8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轻微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一般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严重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四、基金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危害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备注
1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轻微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但其活动仍属公益事业活动范围,或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从轻处罚)  
一般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其活动不在公益事业范围,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一般处罚)  
严重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其活动不在公益事业范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撤销登记。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从重处罚)  
2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轻微 造成轻微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从轻处罚)  
一般 造成经济差额不足3万元,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一般处罚)  
严重 造成经济差额3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撤销登记。(从重处罚)  
3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轻微 变更登记事项在实际变更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修改章程在理事会表决通过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从轻处罚)  
一般 变更登记事项在实际变更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90日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修改章程在理事会表决通过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90日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一般处罚)  
严重 变更登记事项在实际变更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12个月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修改章程在理事会表决通过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12个月内未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在责令停止活动期满后拒不改正的。 撤销登记。(从重处罚)  
4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轻微 公募基金会当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占上一年总收入的60%―70%;非公募基金会当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占上一年基金余额7%-8%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从轻处罚)  
一般 公募基金会当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占上一年总收入的50%―60%,或者连续两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均占上一年总收入的60%-70%;非公募基金会当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占上一年基金余额的6%―7%,或者连续两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均占上一年基金余额7%―8%的。 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一般处罚)  
严重 公募基金会当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50%,或者连续三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均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当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6%,或者连续三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均低于上一年总收入8%的。 撤销登记。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从重处罚)  
5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轻微 未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当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从轻处罚)  
一般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当年度检查,或者警告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或者当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限期3个月停止活动。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一般处罚)  
严重 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或者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撤销登记。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从重处罚)  
6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轻微 主要信息公布不全,或者不能覆盖信息公布义务人的活动地域的,或者未经审计公布财务会计报告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从轻处罚)  
一般 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公布信息失实,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一般处罚)  
严重 公布虚假信息骗取社会信任,或者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拒不整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撤销登记。(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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