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 登录 / 注册 成为最可爱的人
当前位置: 首页> 正文
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11

 深民〔2010〕1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深办〔2008〕66号)及市政府《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规范实施方案(2010—2012年)》(深府办〔2010〕19号),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深化社区建设、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深办[2008]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或举办,并在街道或社区地域范围内开展活动的,以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为目的,非营利性、公益性、服务性或互益性的社区社会团体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类别,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有关部门颁发许可证的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登记前取得相关许可证,且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从事经营性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须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性服务。

  第四条 区民政部门是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和备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

  (二)对社区社会组织依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

  (三)依法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四)负责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是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区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指导;

  (二)通过转移职能、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三)协助登记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四)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区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区)+街道名称(+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区)+街道名称(+社区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须有15名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会员);

  (四)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但行(事)业规定有最低限额的除外;

  (五)有规范的章程;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七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的,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表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

  (二)以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为户名的银行存款证明;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章程草案及章程核准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审批的文件。

  第八条 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可向业务指导单位征求意见,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提出评估意见,有关意见作为审批的依据。

  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尚未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登记条件,但能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向区民政部门申请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区)+街道名称(+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区)+街道名称(+社区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须有10名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会员);

  (四)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一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区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区民政部门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意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区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材料抄送社区社会组织所在街道办事处。

  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经发展完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应当实行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同意备案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社区社会组织应在同意备案意见书到期之日的15日前到区民政部门申请换发同意备案意见书;逾期不换发的,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填写《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到区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填写《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到区民政部门申请注销备案,并上缴同意备案意见书。

  第十五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六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销备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章程开展活动;

  (二)涂改、出租、出借同意备案意见书;

  (三)超出或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四)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五)不按规定办理备案事项变更;

  (六)设立分支机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民主议事制度,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按章程办理。

  第十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社区社会组织财产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后,剩余财产应在街道办和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用于发展其所在区域的同类型社会组织。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依法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和类别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形成横向分类负责、纵向按级负责、条块职责清晰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与监督管理一体化网络系统。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定期交流社区社会组织情况,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工作,提高登记、备案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

  1.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2.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

  3.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撤回备案表

  4.社区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5.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6.社区社会团体同意备案意见书

  7.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意备案意见书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