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深府办〔2006〕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深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我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减少自然灾害对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1.2编制依据
《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民政部《关于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广东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区政府主管,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4)依靠群众,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的台风、暴雨、干旱、风暴潮、严寒、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海啸、地震、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分类和分级
2.1自然灾害分类:我市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2自然灾害的分级。自然灾害分为特大自然灾害、大自然灾害、中等自然灾害和小自然灾害(见9.1《自然灾害分级标准》)。
3 应急机构及职责任务
3.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处置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事件的领导机构,市应急指挥中心是其日常办事机构,依据市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1.1成立深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贸工局、发改局、国土房产局、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公安局、城管局、监察局、规划局、教育局、体育局、气象局等部门以及无委办、三防办、森林防火办等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指挥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部署救灾应急准备措施;监督检查救灾应急工作人、财、物的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区级救灾应急指挥工作;根据灾情派出救灾工作现场领导小组,实施靠前指挥;决定请求中央和省的支援;研究解决救灾应急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3.1.2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在市民政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办公室作为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草拟应急预案;汇总分析灾害信息,提供应急决策参考;负责向上级部门报灾;与有关部门共同核实灾害损失情况;负责管理避险场所,按要求及时予以开放,接收求助群众;负责管理救灾物资,发动社会捐赠;负责安置受灾人员生活,向灾民提供粮食、水、衣被等生活物资;负责处理死难人员尸体;负责起草向市政府及省政府、省民政厅、民政部的申请救灾款物的申请报告;协调灾后重建,帮助恢复、重建倒塌、损毁的民房;请求其他部门支援等。
为落实以上职责,办公室成立以下基本应急小组:
(一)综合小组
1.职责。负责救灾的总体协调;上报灾情;对外通报救灾情况,请求支援;对救灾提出建议;撰写救灾款物申请报告;协调灾后重建,帮助灾民恢复、重建倒塌、损毁房屋等。
2.组成人员。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处长、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民政局财务审计处处长。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财务审计处、局办公室部分工作人员组成。由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牵头。
(二)救灾物资管理分配小组
1.职责。管理救灾物资;组织社会捐赠;分发救灾物资。
2.组成人员。捐助中心主任、慈善会秘书长。由捐助
中心牵头。
(三)死难人员尸体处理小组
1.职责。运输、保存、处理死难人员的尸体。
2.组成人员。市民政局殡改办主任和殡葬管理所所长,市民政局殡改办、殡葬管理所组成。由市民政局殡改办牵头。
(四)灾情核查小组。
1.主要职责。与应急指挥中心、灾害发生当地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核实灾害损失情况。
2.组成人员。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副处长、财审处副处长,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财审处部分人员组成。由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牵头。
各区政府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办事机构,负责本区灾害救助工作。
3.2应急救助现场指挥部
为提高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市、区民政部门可根据自然灾害处置环节要求,成立应急救助现场指挥部。应急救助现场指挥部可分别启动市、区总体应急预案规范的12个基本应急行动组。
3.3有关部门职责
市民政部门与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联络员制度,及时通报灾情,共同制定防灾减灾计划。
市气象局与市民政局建立重大灾害天气信息通报联络机制,提前做好防灾减灾和救助应急的准备。
市财政局建立救灾专项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安排年度预算,保证救灾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卫生局及时对因灾死亡人员进行医学鉴定,出具死亡证明书;对避险场所进行消毒等。
市贸工局、发改局对救助物资的筹集给予协助。
教育局、体育局保证将列为避险中心的学校、体育场所及时对市民开放。
建设局、国土房产局、规划局参与灾后重建工作,做好解决划地、建设指导、规划等工作。
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救灾专用频道。
其他相关部门依职责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4 应急保障措施
4.1救灾资金保障
市民政局协同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深圳自然灾害状况、发展计划,按照国家预算法,拟定自然灾害救助预算方案。
4.1.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区财政安排救灾资金预算,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实施。
4.1.2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自然灾害救助预算方案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划拨专款,落实各项救灾物资、救灾装备等相关费用。
4.2救灾物资保障
市民政局会同市贸工局、发改局等部门,建立深圳市自然灾害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等救灾必备物资。
4.2.1民政部门通过购买、组织社会捐助等方式储存一批救灾应急物资;
4.2.2在救灾物资不足情况下,由贸工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行业协会以及事件发生地的区政府等相关单位组织生产、配送、调拨、监管、征用救灾应急物资;
4.2.3市民政局、贸工局、发改局等相关部门应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3通信保障
科技信息局和无委会应保障通讯网络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通畅。
4.4救灾装备保障
市、区民政部门应根据深圳自然灾害救助实际需要,配备救灾专业装备及车辆、电脑、相机等相关基础设备。
5 预测和预警
5.1灾害预警预报
自然灾害的灾情预警预报是指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5.1.1气象、水利、地震监测部门发布的各类灾害性预报,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产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对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应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及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通报。
5.1.2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以及上级民政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结合地区的自然、地理、人口、经济等综合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灾害威胁的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预测,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5.2灾情信息管理
5.2.1灾情信息报告制度。
(1)区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于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报,报告初步了解到的情况。对死亡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区政府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稳定之前,市、区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民政局每天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天10时前向省民政厅报告。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区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区民政局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报省民政厅。
5.2.2灾情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灾害的种类,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含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要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2.3灾情核定
(1)市、区民政局参与调查评估工作,与农业、水务、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共同核定灾害损失情况(损失情况主要包括5.2.2灾情信息报告的内容)。
(2)与有关部门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核实。
(3)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区民政局在核定灾情后,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依据。
5.3预警救助信息的发布
5.3.1深圳市气象局及时发布台风、热带风暴、暴雨的预警信号。深圳市电视台根据不同的预警信号,公布民政部门开放的避险站、避寒、避暑场所(发布公告信息见附录)。
5.3.2市、区民政部门通过电视台、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发布转移安置灾民、实施社会捐助等事项。
5.4灾害预防救助机制
5.4.1我市气象部门发布黄色、红色台风预警信号或黑色暴雨预警信号时,开放全市避险站。
5.4.2气象部门发布黄色寒冷预警信号时开放市区救助站作为市民避寒中心;气象部门发布红色寒冷预警信号时开放市区救助站和社会福利中心作为市民避寒中心;气象部门发布黑色寒冷预警信号时开放市区救助站和福利中心、各街道敬老院作为市民避寒中心。
5.4.3气象部门发布红色高温预警信号时,开放市区救助站作为避暑场所。
6 应急响应程序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我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分三级:一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或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组织指挥处置;二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指挥处置;三级响应由自然灾害发生地的区政府组织指挥处置。
6.1三级响应
6.1.1启动条件:自然灾害损失情况为中等自然灾害和小自然灾害等级。
6.1.2启动程序。预警或灾害发生,由区政府根据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启动三级响应程序。
6.1.3响应措施
自然灾害发生地所在区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启动以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区政府负责实施各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灾情,对初步判定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自然灾害,应在事发30分钟内报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救灾工作,并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办公室全体人员返回工作岗位,24小时值班。
(2)汇总灾情快报,按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3)24小时内派人前往受灾区域,指导核实灾情。
(4)综合分析灾情后,或应区政府请求,提出市级救助工作意见,安排和协调市级应急行动组提供救助。
6.1.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政府决定三级响应终止,并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6.2二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我市发生自然灾害时,灾害损失达到大自然灾害等级。
6.2.2启动程序。预警或灾害发生,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程序的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启动。
6.2.3响应措施。
在三级响应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以下措施: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人员和各应急行动小组返回工作岗位,24小时值班;汇总灾情快报,按时上报市政府、省民政厅;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前往受灾区域,与受灾区领导共同指挥现场救灾工作。
(2)相关单位采取的救助措施
市财政局:拨付自然灾害救助专款300万元以下,经办公室申请,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 300万元以上,由办公室做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市贸工局、发展改革局: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紧急调拨救灾物资。
市国土房产局、城管局:预警机制启动后,开放庇护场所。
6.2.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副组长(民政局局长),决定二级响应终止。
6.3一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我市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达到特大自然灾害等级。
6.3.2启动程序:预警或灾害发生,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程序建议,报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同意后,及时启动。
6.3.3响应措施
在二级响应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一)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
(1)办公室全体人员和各应急行动小组返回工作岗位,24小时值班。
(2)汇总灾情快报,按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3)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前往灾区靠前指挥。
(4)6小时内派人前往受灾区域,核实灾情。
(5)综合分析灾情后,提出市级救助工作意见。
(6)向灾区分配救灾物资和资金。
(7)组织发动社会捐赠。公布接受捐赠
(二)相关单位采取的措施
市财政局:拨付自然灾害救助专款500万元以下,经办公室申请,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500万元以上,由办公室做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市贸工局、发展改革局: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紧急调拨救灾物资。
市国土房产局、城管局:预警机制启动后,开放庇护场所。
6.3.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决定一级响应终止。
6.4信息的发布
6.4.1自然灾害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应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规范的渠道和口径统一报道和发布。
6.4.2重大灾情及救灾救助情况应由市民政局审核后发布。
6.4.3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就、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6.4.4信息发布的方式可采取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原则上,中等自然灾害、小自然灾害的救助和恢复重建资金由区财政解决,大自然灾害、特大自然灾害由市、区共同分担。
7.1灾后救助
7.1.1根据救灾工作台帐,继续做好灾民的救助工作,保证他们的衣食无忧,并给予一定的医疗救助金。
7.1.2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7.1.3市、区民政局继续通过募捐、购买等方式准备好灾民救济衣被和救济粮等。
7.1.4灾害发生半年后生活仍然有困难的灾民,符合条件的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7.2恢复重建
灾民的倒房、损毁房重建工作由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共同参与,由区政府负责组织,统一实施。恢复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助相结合的方式,以自建为主。根据灾民的实际情况,建房资金采取以下二种方式解决:一是有经济负担能力,承担大部分,政府补助一部分,社会互助一部分;无经济负担能力的主要由政府救济和社会互助。
7.2.1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受灾区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倒房情况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7.2.2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指导受灾区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善后处理组和灾后重建组指导协助区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落实有关具体工作,并跟踪恢复重建工作进度。
8 宣传教育
市、区民政局要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要经常宣传灾害预防知识,增强群众自救能力。
9 附则
9.1自然灾害分级标准
(一)特大自然灾害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灾情:
1.灾害成因,必须为以下四种之一:
(1)干旱连续90天以上;
(2)12级以上风暴潮达50年一遇;
(3)24小时降雨300毫米或50年一遇以上大洪水;
(4)7级以上地震(深圳市属地震罕发区,地震灾害的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本程序只作参考)。
2.造成以下损失情况中的6项以上:
(1)受灾人口占全市常住人口的50%以上;
(2)倒塌房屋占市属房屋总数的3%以上;
(3)死亡20人以上;
(4)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农作物播种面积的50%以上;
(5)通讯中断、停电2天或设施直接损失5000万元以上;
(6)交通瘫痪;
(7)直接经济损失占上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30%以上;
(8)造成国内影响。
(二)大自然灾害是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种情况的自然灾害:
1.灾害成因,必须为以下四种之一:
(1)干旱连续60-90天;
(2)强热带风暴(中心风力10-11级)风暴潮达20年一遇;
(3)24小时降雨200-300毫米或20年一遇以上大洪水;
(4)6-7级地震等(深圳市属地震罕发区,地震灾害的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本程序只作参考)。
2.造成以下损失情况中的6项以上:
(1)受灾人口占全市常住人口的30%以上;
(2)倒塌房屋占市属房屋总数的1%以上;
(3)死亡20人以下;
(4)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农作物播种面积的30%以上;
(5)通讯部分中断、停电1-2天或设施直接损失3000-5000万元;
(6)交通中断;
(7)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市上年国民生产总值的20%以上;
(8)造成省内影响。
(三)中等自然灾害是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种情况的自然灾害:
1.灾害成因,必须为以下四种之一:
(1)干旱连续60天;
(2)热带风暴(中心风力8-9级)风暴潮达10年一遇;(3)24小时降雨150-200毫米或10年一遇以上大洪水;(4)5-6级地震等。
2.造成以下损失情况中的6项以上:
(1)受灾人口全市占常住人口的20%以上;
(2)倒塌房屋占市属房屋总数的0.5%以上;
(3)死亡10人以下;
(4)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农作物播种面积的15%以上;
(5)通讯供电间断影响;
(6)铁路公路短期无法使用;
(7)直接经济损失占市属上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0%以上;
(8)形成市内影响。
(四)小自然灾害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两种情况的自然灾害:
1.灾害成因,必须为以下四种之一:
(1)干旱30天内累计降雨量在40毫米以下;
(2)热带低气压造成影响,风暴潮达5年一遇;
(3)24小时降雨150毫米或5年一遇洪水以下;
(4)5级以下地震(深圳市属地震罕发区,地震灾害的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本程序只作参考)。
2.灾害损失:死亡人口不到5人、受灾人口低于常住人口的20%、倒塌房屋数量低于市属房屋总数的20%、直接经济损失低于市属上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0%、农作物受灾面积低于农作物播种面积的15%;交通一度受影响;灾害使局部地方受到影响。以上灾情可视为小灾害。
9.2预案管理
9.2.1各区政府制定本区的应急预案。
9.2.2本预案涉及的职能部门,如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发生职能转移,其职责随职能转移,该职能自然划转,由承担原职能的新部门负责。
9.2.3本预案将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补充。
9.2.4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定修改解释。
9.2.5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 附录
10.1台风暴雨避险公告
在气象台发布台风3号、4号预警信号或者黑色暴雨信号期间,市民政局启动避险机制,我市各区开放避险站,有需要的群众可到附近的避险站接受避险救助。
各区联系咨询电话:
深圳市民政局:25832100,25832113
罗湖区民政局:25666280,13691884413
福田区民政局:82918289,13609619435
南山区民政局:26662437,13923430261
盐田区民政局:25228420,13502860961
宝安区民政局:27871190,13802263507
龙岗区民政局:28948162,13510092603
10.2黄色(寒冷)避寒公告
在市气象台发出黄色寒冷信号期间,市民政局启动黄色避寒救助机制。有需要的群众可到市、区两级救助管理站避寒,可以得到包括住宿、食品、衣物等临时救助。
地址及联系电话:
深圳市救助管理站:北环大道1032号,电话:82433326
宝安区救助管理站:宝安区二十区大宝路1号,电话:27590594
龙岗区救助管理站:龙岗区黄阁坑(龙岗看守所对面),电话:28930133。
深圳市民政局咨询电话: 25832110,25832177
10.3红色(寒冷)避寒公告
在市气象台发出红色降温信号期间,市民政局启动红色避寒救助机制。有需要的群众可到市、区两级救助管理站和社会福利中心接受救助,可以得到包括住宿、食品、衣物等临时救助。
地址及联系电话:
深圳市救助管理站:北环大道1032号,电话:82433326
宝安区救助管理站:宝安区二十区大宝路1号,电话:27590594
龙岗区救助管理站:龙岗区黄阁坑(龙岗看守所对面),电话:28930133。
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福田区梅林路26号,电话:83315945
福田区社会福利中心:福田区新沙路60号,电话:83415470
罗湖区社会福利中心:罗湖区太宁路73号,电话:25616382
南山区社会福利中心:南山区西丽留仙洞,电话:26987065
盐田区社会福利中心:盐田区径口村, 电话:25550173
宝安区社会福利中心:宝安区黄田西部开发区(宝安交警大队前面),电话:27513948
龙岗区社会福利中心:龙岗区龙岗镇龙城北路龙西陂头肚,电话:84877179
深圳市民政局咨询电话: 25832110,25832177
10.4黑色(寒冷信号)避寒公告
在市气象台发出黑色寒冷信号期间,市民政局启动黑色避寒救助机制。有需要的群众可到市、区两级救助管理站、社会福利中心以及各敬老院和避险站避寒,可以得到包括住宿、食品、衣物等临时救助。
地址及联系电话:
深圳市救助管理站:北环大道1032号,电话:82433326
宝安区救助管理站:宝安区二十区大宝路1号,电话:27590594
龙岗区救助管理站:龙岗区黄阁坑(龙岗看守所对面),电话:28930133。
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福田区梅林路26号,电话:83315945
福田区社会福利中心:福田区新沙路60号,电话:83415470
罗湖区社会福利中心:罗湖区太宁路73号,电话:25616382
南山区社会福利中心:南山区西丽留仙洞,电话:26987065
盐田区社会福利中心:盐田区径口村, 电话:25550173
宝安区社会福利中心:宝安区黄田西部开发区(宝安交警大队前面),电话:27513948
龙岗区社会福利中心:龙岗区龙岗镇龙城北路龙西陂头肚,电话:84877179
各敬老院和避险站
深圳市民政局咨询电话:25832110,25832177
10.5避暑救助公告
在市气象台发出高温预警信号期间,市民政局启动避暑救助机制。有需要的群众可到市、区两级救助管理站避暑,可以得到临时性救助。
地址及联系电话:
深圳市救助管理站:北环大道1032号,电话:82433326
宝安区救助管理站:宝安区二十区大宝路1号,电话:27590594
龙岗区救助管理站:龙岗区黄阁坑(龙岗看守所对面),电话:28930133。
深圳市民政局咨询电话:25831509,25832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