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设立协议书(项目基金)
甲方: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奥林匹克大厦1207室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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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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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深圳公益事业发展,帮助需要帮助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章程》、《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试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由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和乙方共同发起设立项目基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共同发起设立的项目基金设立在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名下,使用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捐赠账户(开户名: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
;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上步支行 ;账号:7559 1734 0410 202),(备注:
基金)。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发起设立的项目基金名称商定为“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 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第三条 基金的设立宗旨是: ;使用范围是:
。
第四条 乙方须向甲方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 基金设立申请表;
2.乙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照复印件(需要核验原件);
3.乙方的业绩介绍,或乙方的资信证明及从业经历介绍。
第五条 乙方作为发起捐赠,经双方商议,乙方首期向甲方捐赠人民币 贰拾万元(¥ 200000 元 );乙方保证捐赠款项,在协议签订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到账。
第六条 方保证捐赠财产系其所有之合法财产,且有权捐赠甲方,并保证所捐赠财产无权利和质量瑕疵。甲方因捐赠财产权利瑕疵而致第三方向甲方追索,或因捐赠财产质量瑕疵使甲方或受益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
项目基金对外筹募的任何活动须经基金会审核批准且所筹得善款要进入基金会账户专款专用,用于 基金。
第七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乙方同意甲方在本项目基金提取 %的管理费,用于专项基金的管理费用。
第八条 乙方在对外公益活动推介以及活动开展中,必须准确表述“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 基金 ”全称;不得利用甲方和 基金进行商业宣传等营利性行为。
第九条 甲方按照实际到帐金额,向 基金的捐赠方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凭证,捐赠方可持甲方开据的捐赠收据可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甲方委托第三方评估 基金运作状况,向社会公布该项目基金运行的进展,并给予乙方以及捐赠方多种形式的褒奖和荣誉表彰。
第十一条 甲方负责对 基金建立单独财务科目,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善款使用情况,并每年度接受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接受乙方和社会舆论监督。
甲方应做好对 基金的信息公开,对 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
甲方应当按照深圳市民政局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管。
第十二条 由甲乙双方代表组成 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 人,甲方选派2人,乙方选派
人,管委会主任由乙方人员担任,具体人员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在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 基金的宗旨和存续期限,设定该项目基金的目标与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2.负责 基金的募集、基金管理和使用,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3.编制 基金年度经费收支财务预、决算;
4.向甲乙双方反馈执行协议及实施救助的情况;
5.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 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十五条 基金进行公开募捐, 基金管理委员会须向甲方报送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收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所募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经甲方批准,由甲方报市民政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须在保证该项目基金的公益活动开展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基金的保值、增值,项目基金的保值、增值方案须经甲方批准。
第十七条 基金因存续期届满或已完成项目基金设定的目标而终止,由甲方牵头,与 基金管理委员会共同成立专门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算由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告。 基金的剩余财产,由 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用于甲方宗旨范围内的公益事业; 基金管理委员会未决定用途的,由甲方决定用于发展甲方宗旨范围内的公益事业。
第十八条 基金终止时,甲方应在媒体及基金会的官网上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如下情形,甲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
1. 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捐赠义务的;
2.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损害基金会名誉或者造成基金会损失的。
第二十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深圳市关爱行动公益基金会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关于乙方管委会成员名单说明
按照双方协议, 基金管理委员会乙方代表,应为单数,3或者5人,具体名单如下:
一、
管委会主任一人:
(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箱)
二、
管委会副主任一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箱)
三、
管委会委员若干:(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箱)